稅務答疑:自然人代開普通發票相關問題。 |
您是第98位瀏覽者 / 2020/11/24 9:46:42 |
最近有人問:個人為我公司提供服務,去稅局代開發票時,發票備注欄未注明:個人所得稅由支付方預扣預繳(代扣代繳),發票能報銷使用嗎? 這種情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于做好增值稅發票使用宣傳輔導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第七節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一、國稅機關代開發票具體規定 6.備注欄 (1)備注欄內注明納稅人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2)稅務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建筑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在發票備注欄中自動打印‘YD’字樣。 (3)稅務機關為納稅人代開建筑服務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4)稅務機關為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內注明“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字樣。 (5)稅務機關為出售或出租不動產代開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7.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購買方為自然人或符合下列4項條件之一的單位(機構),納稅人識別號可不填寫: (1)我國在境外設立的組織機構; (2)非常設組織機構; (3)組織機構的內設機構; (4)軍隊、武警部隊的序列單位等。 由此可見,在發票開具“備注欄”的要求中并未要求注明“個人所得稅由支付方預扣預繳(代扣代繳)”,如尚有顧慮的話,建議聯系主管稅務機關,咨詢發票開具地稅務機關是否有相關規定。關于報銷問題,只要發票開具符合規定,是否可以報銷建議參考公司財務制度規定。 建議您參考上述文件規定,具體事宜建議聯系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確認。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主管稅務機關。 |